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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风险与保险
[ 2007-03-12 ]

第一节 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概念
(一)风险的一般含义。
风险一般含义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特定含义。
风险的特定含义是指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表现在: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发生的状况不确定,发生的后果不确定。
(三)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要素构成。
1.风险因素,是指某一特定损失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它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或间接原因。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3.损失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经济损失。这是狭义的损失定义,一般以丧失所有权、预期利益、支出费用、承担的责任等形式表现,而象精神损失、政治迫害、折旧、馈赠等均不能作为损失。
在保险实务中,通常将损失可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由风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本身的损失和人身的伤害,间接损失则是由直接损失引起的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任赔偿损失等。
二、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可以将风险划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
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可以将风险划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3.按风险产生的环境分类,可以将风险划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4.按损失的范围分类,可以将风险划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5.按风险的对象分类,可以将风险划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三、风险单位及其划分
1.风险单位的定义:是指一次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范围。在保险实务中,风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是保险人确定其可以承担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2.风险单位的划分:可以按地段划分,按投保单位划分,也可以按标的划分。
 

第二节 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
(一)含义: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它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
(二)意义:
1.有助于减少因风险所致的所有费用开支,从而提高利润水平和提高工作效率;
2.有助于减少家庭和企业对风险的恐惧与忧虑,有助于调动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有利于避免社会经济的波动;
4.有利于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5.有利于改进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利用。

第三节 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一、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一)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前提。无风险存在,无损失发生,则无保险。
(二)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更多的新的风险,而另一方面,风险的增多对保险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新的风险因素促使新的险种不断出现。
二、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一)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措施。就被保险人而言,是风险的转移,以较小的付出获得较大的经济保障;就保险人而言,则是风险的承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二)保险是对特定风险的管理。保险管理的是保险标的的风险,并非所有风险,所以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方法之一。
(三)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风险管理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保险的经营效益。
 

       第五节 保险的概念与分类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一般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他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固定的小额支出。而保险人由于集中了大量同质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未来损失的发生额,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投保人通过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赔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保险的定义表述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的特性
1.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保险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保障的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为了发展经济。
2.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保险人出售保险,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通过提供保险保障,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们生活的安定。
3.互助性。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4.契约性。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保险关系,其形式是保险合同;要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其依据也是保险合同。
5.科学性。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订,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精密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二)保险与其他相类似行为的比较
1.保险与赌博的比较
相似点:基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区别:
1)对付的风险不同:保险对付的是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赌博对付的是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也有获利可能。
2)运用的手段不同:保险经营运用风险分散原则,以科学为依据合理分摊损失,利人利已。赌博是基于偶然的因素,冒险获利,损人利已。
3)最终目的不同:保险的目的是通过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安定社会经济生活。赌博的目的是侥幸获利,制造不安定。
4)导致的结果不同: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大额不定的损失变为小额固定的保费支出,即保险可以化不定为一定,转移、减少甚至排除风险。赌博是以一定的赌注变成不定的输与赢,变一定为不定。
2.保险与储蓄的比较
相同点:均以现在的剩余作未来的准备,体现一种有备无患的思想。
区别:
1)对象不同:保险的对象需符合承保条件。储蓄的对象没有特殊条件限制。
2)技术要求不同:保险需要特殊的分摊计算技术。储蓄的计算技术是本金加利息。
3)受益期限不同:保险的受益受保险合同的限制。储蓄则以本息还返为受益期限。
4)行为性质不同: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储蓄是一种自助行为。
5)目的不同: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应对各种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储蓄是为了获得利息收入。
3.保险与救济的比较
相同点:均为借助他人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一种方法。
区别:
1)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保险保障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一种商业行为。救济由个人、单位及社会提供。
2)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保险保障以保险基金为基础。救济资金取决救济方自身的财力。
3)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保险的保障受合同保护,故保障及时可靠。救济是一种单纯的临时施舍,故不可靠。
4)提供保障水平不同:保险保障水平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救济是一种单方的无偿的授予行为。
4.保险与自保的比较
相同点:目的都是为了风险分散。
区别:
1)处理风险的方式不同:保险是多数人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自保是个别人的风险分散,是一种个别行为。
2)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保险提供保障的的依据是保险合同的规定,因此是可靠的。自保提供的保障取决于自身的财力。
3)自主性、灵活性不同:投保人能否收回保费取决于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自保积累的准备金随时可自由支配。
三、保险的要素
保险关系的确立必须具备五大要素: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即可保风险。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就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的不确定性至少包含三层含义:
1)风险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
2)风险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
3)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是不确定的。
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风险为大量标的所拥有,是可保风险的一个基本条件。它要求大量的性质相近,价值也大体相近的风险单位面临同样的风险。
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风险的发生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而这种损失是被保险人无力承担的。
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这一条件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遭遇的大额损失。
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保险经营中,要求制订出准确的费率,而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标的损失的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具有可测性。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大量风险的集合体。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
2.同质风险的集合体。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险,那么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风险也无法进行统一集合与分散。
(三)保险费率的厘订
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而实质上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因此,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即厘订保险费率,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费率的厘订要遵循公平合理,保证保障,稳定灵活,促进防损的基本原则。保险费率的厘订还应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赔偿与给付的基础是保险基金。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保险基金具有来源的分散性与广泛性、总体上的返还性、使用上的专项性、赔付责任的长期性和运用上的增值性等特点。
1.保险基金的意义
1)保险基金是保险业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基础。
2)保险基金制约着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规模。
3)保险基金是保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性的经济基础。
2.保险基金的构成
保险基金由开业资金和保险费两部分构成。开业资金是保险企业开业之初所需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人的保险经济保障而交付的费用,是构成保险基金的主要部分。
3.保险基金的存在形式
保险基金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就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准备金而言,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其它准备金几种形式;就人身保险准备金而言,主要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形式存在。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是体现保险经济关系存在的形式。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关系,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商品经济交换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有法律关系对其进行保护和约束,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经济关系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
2.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为了获得保险保障,投保人要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就是以承担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的义务为前提的。这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四、保险的分类
保险分类是指保险种类的划分,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保险业务进行归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是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分类方法,按照这一标准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四大类。
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2.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或者在保险期满后,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3.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对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4.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的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的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
    (二)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
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可将保险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1.原保险。原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再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的一种保险。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3.共同保险。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或同一风险而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按照保险人各自承保的金额比例分摊。与再保险不同,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它仍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4.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与共同保险相同,重复保险也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也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只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因此,这时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要按一定标准进行分摊。
(三)按投保单位分类
按投保单位分类,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1.团体保险。团体保险是以集体名义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向团体内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
2.个人保险。个人保险是以个人的名义向保险人投保的保险。
(四)按实施方式分类
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1.法定保险。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它是由国家 (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不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是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
2.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五)按经营的性质分类
按经营保险的性质,可将保险分为营利保险和非营利保险。
1.营利保险。营利保险是指保险业者以盈利为目的经营的保险。商业性保险属于营利保险,保险经营者按照营利原则开展业务,将其经营所得的利润或节余进行分配。
2.非营利保险。非营利保险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非营利保险一般是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由政府资助营运,以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安定社会秩序为目标而实施的保险保障计划。
 

第六节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一、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与派生职能之分,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的职能,不因时间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派生职能是随着保险内容的丰富和保险种类的发展,在保险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新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即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保险补偿的职能和保险给付的职能。
1.保险补偿的职能
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2.保险给付的职能
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定额给付。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主要是指保险的投资职能与防灾防损职能。
1.保险的投资职能
保险的投资职能,就是保险融通资金的职能或保险资金运用的职能。由于保险的补偿与给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差性,这就为保险人进行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这也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
2.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
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本身就是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保险企业为了稳定经营,要对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通过人为的事前预防,可以减少损失的发生。而且,防灾防损作为保险业务操作的环节之一,始终贯穿在整个保险工作之中。
    二、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的宏观作用
保险的宏观作用是指保险对全社会,对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
2.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
3.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平衡国际收支;
4.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二)保险的微观作用
保险的微观作用,是指保险对企业、家庭和个人所起的保障作用。
1.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利于提高企业风险管理的意识;
4.有利于安定群众生活;
5.有利于促进个人或家庭消费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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