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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 2007-03-11 ]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定义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调整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保险企业组织及活动的法律均属保险法。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
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其内容通常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我们所说的保险法是指狭义的保险法,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 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保险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一)保险业法,也称为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有:
1.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
2.保险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3.保险企业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4.保险企业的业务范围。
5.保险经营的财务安排。
6.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二)保险合同法,也称为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其主要内容有:
1.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及其分类。
2.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及内容)。
3.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4.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终止。
5.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三)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第二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一)定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收取他方保险费,并 对于约定的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2.合同是是射幸合同:
3.合同是附合合同:
4.合同是双务合同:
5.合同是有偿合同:
6.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性质分类
保险合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按照保障的风险责任分类
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和一切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分类
保险合同可分为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
(四)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保险合同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分类
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分类
    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被保险人、保 单持有人、受益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
  (一)保险条款的分类
    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
    保险条款的两种分类有:1、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2、法定条款、任意条款。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5.保险价值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11.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12.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1.公平互利原则
    2.协商一致的原则
    3.自愿订立的原则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在保险实践活动中,保险合同采取书面保险单证的形式是最主要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1.投保单。
2.暂保单。
3.保险单。
4.保险凭证。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
2.承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
(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保 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时,保 险合同才生效。如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保险费交纳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
(五)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2.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条件,因而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的情形。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结束,即保险关系的完全消灭,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状态。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
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三)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已实际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五)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第五节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保险合同纠纷及其产生原因
保险合同的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与执行合同相关的事项,产生意见分歧,且各执已见,相持不下,引起争议与磨擦。
二、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方式如下:
(一)协商解决
(二)调解与仲裁
(三)法院审理、裁决
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纠纷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不同而引起,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般有下列五项原则:
(一)文义解释原则。
(二)意图解释原则。
(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四)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
(五)补充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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