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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财产保险
[ 2007-03-09 ]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概念与特征
(一)财产保险概念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类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责任、信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财产保险的范围,最初仅限于有客观实体的“物”,所以叫做“对物的保险”或“损害保险”。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财产保险的范围又扩大到了无形的财产,即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费用、责任等等。
(二)财产保险的特征
1.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其相关利益。
2.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3.财产保险的业务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
4.财产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障功能表现为经济补偿。
5.财产保险属于商业活动的组成部分。
二、财产保险种类
我国习惯上将保险标的分为有形财产、相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三大类,因此,财产保险通常也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一)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指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等。
(二)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
(三)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等。
 
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
一、概述
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在保险业务经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而来,主要承保火灾以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目前,我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有136个条款(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是指可以独立承保的险种,附加险是指不可以独立承保的,必须与主险同时承保的险种。在财产保险市场上,保险人通常采用中国保监会1996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及《涉外财产保险条款》、《涉外财产一切险条款》1995年重新报批)承保企业财产保险。
 
第三节 家庭财产保险
一、概述
凡城乡居民自有的家庭财产以及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都可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的险种也越来越多,我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有45个条款。本节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例。
 
第四节 机动车辆保险
一、概述
机动车辆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的第一大险种。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各种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输用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及相关利益的损失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按保险标的不同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两大类。
2003年车险产品改革之前,人保公司车险主险产品(2000版)包括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2个基本险及盗抢险等11个全国性附加险的产品体系。车险产品改革后逐步形成了以8个主险条款(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等)和18个附加险条款相结合的新的车险产品体系。
 
二、车辆损失保险
车辆损失保险以机动车辆本身作为保险标的,分为家庭自用汽车条款、营业用汽车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条款,各条款分别适用不同客户群和车辆类型对象;各条款注明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五个部分组成。
第五节 船舶保险
一、概述
船舶保险是以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各类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保险人所承保的船舶,大部分为从事远洋和沿海内河运输的船舶。船舶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船舶的物质损失、船舶的有关利益和第三者责任三方面。目前我公司船舶保险拥有21个产品。本节以介绍《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为例。
 
第六节 货物运输保险
一、概述
货物运输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是最古老的险种之一。货物运输保险以各种运输货物为保险标的,当保险货物遭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货物运输保险有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等多种运输保险险种,目前我公司货物运输保险拥有109个产品。本节以介绍公司1997年7月修订的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1981年1月1日修订《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例;
 
第七节 工程保险
一、概述
工程保险是以在建工程(包括安装工程)作为承保对象,以与在建工程相关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综合性保障险种。工程保险起源于20世纪初期,发展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是保险领域的新产品。虽然起源和发展的时间远远迟于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但已成为有相当规模和影响力的保险险种。
第八节 特殊风险保险
一、概述
特殊风险保险主要指航空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和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其特征是高价值、高风险、高技术(其中高技术是指特殊风险保险承保、理赔的技术含量较高);再保险和共保必不可少;保险险种国际化;承保条件与国际市场同步;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共同处理赔案。我公司现有特殊风险保险各类产品31个。
二、航空保险
航空保险是随着飞机制造业的发展,在海上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保险领域。航空保险的险种主要有机身险、责任险、战争险和其他四大类。机身险包括飞机机身(零备件)一切险、机身免赔额保险、飞机试飞保险等。责任险包括航空承运人综合责任险、其他相关责任险等。战争险包括飞机机身(零备件)战争险、航空承运人综合责任战争险等。其他包括机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组人员执照丧失保险等。
三、航天保险
航天保险是指为航天产品包括卫星、航天飞机、运载火箭等在发射前的制造、运输、和发射时以及发射后的轨道运行、使用寿命提供保险保障的综合性财产保险业务。航天项目的进展分为四个不同的阶段,航天项目的保险根据这四个不同的阶段进行安排,航天保险根据航天项目进展的时间划分为:火箭和卫星制造阶段的保险、发射前保险、发射保险和卫星在轨寿命保险,以及由此派生而来的卫星经营人收入损失保险、卫星及发射责任保险等。
四、核电站保险
核电站保险是能源开发保险的一种。核电站从建设期到营运期分别需要不同种类的保险险种的保障,其保险种类一般分为:核电站建筑安装工程险、核电站海运险:核电站机器损坏险、核电站物质损失险、核电站核责任险、核电站机损险项下的利润损失险等。
五、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是指一切海上和陆上与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上游作业相关的财产、费用、责任和利润损失等保险业务,包括与海上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作业服务相关的船舶保险业务。海洋石油开发保险也属于能源开发险类的一个主要险种。从大类来分,一般分为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分为财产险类、能源勘探开发保险类、责任险类及费用保险类。
 
第九节 农业保险
一、农业保险概述
(一)概念:农业保险是对种植业(农作物)和养殖业(畜、禽、水产品)在生长、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受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
(二)特点
1.地域性
各种有生命的动植物的生长和发育都要具备严格的自然条件,所以农业保险只能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保条件。
2.制约性
保险标的的生长规律不同,造成其抵御灾害能力的不同和对定损时机的制约。这种生物学特性在农业保险中影响极大。
3.复杂性
农业保险的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之中,同时还要受到自然再生产规律的约束,对农业保险的查勘和核赔带来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4.政策性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投保人缴费水平普遍有限,因此,为保障农村生产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许多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种类
(一)种植业保险:是指以各种农作物、林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农作物保险(生长期作物保险、收获期作物保险)、林木保险(森林保险、经济林保险)
(二)养殖业保险:是指以有生命的陆生动物和水生生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畜禽保险(大牲畜保险、家禽保险、家畜保险)、水产养殖保险(淡水养殖保险、海水养殖保险)和特种养殖保险。
 
第十节   责任保险
一、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及产品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第92条规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范围,其承保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从事各项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其他人的损失或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应对受害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实施具体的经济损害赔偿。
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责任保险的产品种类不断增加,责任保险在保障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逐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公司责任保险产品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 218个全国性产品和多种区域性产品。
(二)责任保险的标的
1.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
3.法律是责任保险产生的基础。
   
第十一节 信用保证保险
一、信用保险概述
(一)信用保险概念
信用保险,是由债权人作为被保险人,以债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当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或拒绝偿付债务而使债权人受到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二)信用保险的特征
1.承保风险具有特殊性;
2.强调损失共担;
3.风险调查困难。
二、信用保险的种类
信用保险通常分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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