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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为对象,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保障范围划分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即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传统意义上的寿险,典
型的形式是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寿险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造成残疾、死亡、医疗费用支出以及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按照保险期限划分可以分为长期人身保险和短期人身保险;
(三)按照投保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
(四)按照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划分可以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五)按照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划分可以分为健体保险(或称标准体保险)和次健体保险(或称弱体保险)等。
四、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一)保险金额确定的协商性:
(二)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
(三)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四)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五)寿险保单的储蓄性:
五、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一)社会保险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
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其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
两者作为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中的两种具体形式,各自分别独立完成自己的特有功能,同时又共同完成整个社会经济保障的总功能。因此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
(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2)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对象。
(3)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4)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经营主体不同。
(2)行为依据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强调的原则不同。
(5)保障功能不同。
(6)保费负担不同。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即当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二、人寿保险种类
传统意义上的寿险,典型的形式是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寿险。其主要特点是固定给付,但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随着寿险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市场风险的加大,出
现了一些新的能较适应市场需求及规避风险的险种,其中主要有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及变额万能寿险。
(一)传统寿险
1.死亡保险。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按照保险期限的不同,死亡保险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称为定期寿险。是指由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死亡保障的一种人寿保险。定期寿险只对在保险期限内死亡的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限的长短非常灵活,可长可短。
(2)终身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终身提供死亡保障的一种人寿保险,无论被保险人何是时死亡,保险人都要给付死亡保险金。终
身死亡保险的最大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性的保障。
2.生存保险。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仍然生存,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生
存保险主要是为年老的人提供养老保障或者为子女提供教育金等。年金保险是一种有规则、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在寿险实务中,生存保险一般不作为独立的险种。
3.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两全保险既提供死亡保障又提供生存保障,具有保障性和储蓄性双重功能;两全保险中的死亡给付对象是受益人,期
满生存给付的对象是被保险人,因而,既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又保障被保险人本人的利益。
(二)特种人寿保险
1.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是指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每年给付一定金额的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自身死亡后家庭经济生活的安全,年
金保险的目的则是防备自身老年时经济生活的不安定。
2.简易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是指用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它是一种小额的、免验体格的、适应一般低工资收入职工需要的保险。简易人寿保险的缴费期较短,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且
不用经过体格检查。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
3.弱体保险。弱体保险又称次健体保险,是指将风险程度较高即死亡率较高的人做为保险对象,在附加一定条件后承保的保险形式。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弱体保险在承保时,通
常采用的方法有保险金削减给付法、年龄增加法和特别保险费征收法。
(三)现代寿险
1.变额寿险。变额寿险是一种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离账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它可以有效抵消通货膨胀给寿险带来的不利影响。变额寿险可以是分红型的也可以是非分红型的。
2.万能寿险。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万能寿险的保单持有人在缴纳一定数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
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缴费。而且,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
3.变额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是一种融合了保费缴纳灵活的万能寿险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后而形成的新的险种。变额万能寿险遵循万能寿险的保费缴纳方式,而
且保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保额降至保单规定的最低水平,也可以在具备可保性时,将保额提高;与万能寿险不同在于变额万能寿险的资产保存在一个或几个分离账户中,这一特点与变额寿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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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一)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伤害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致害对象、致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
侵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
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厘订不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依据。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较宽。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不包括疾病所致的被保险人的死亡和残废。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于责任期限的规定。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造成残疾、死亡、医疗费用支出以及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一
般来说,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两大类:一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损失,即人们习惯上所称的医疗保险或医疗费用保险;二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所致的收入损失,这
类健康保险的保单被称为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构成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风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是由于明显的非外来原因造成的;(2)必须是由于非先天性的原因造成的;(3)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
二、健康保险的基本类型
(一)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医疗费用包括医生的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护理费等。常见的医疗保险包括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特种疾病保险、住院津贴保险、综
合医疗保险等。
(二)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是指提供被保险人在残废、疾病或意外受伤后不能继续工作所造成的收入损失的补偿的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按月或按周给付;二
是按给付期限给付;三是按推迟期给付。
三、健康保险的特征
(一)健康保险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
(二)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比较严格。
(三)健康保险的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四)健康保险的风险具有变动性和不可预测性。
四、健康险的若干规定
(一)免赔额条款
即在健康保险中,一般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均采用免赔额的规定。一是单一免赔额;二是全年免赔额;三是集体免赔额。规定免赔额后,小额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大额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观察期条款
观察期条款又称等待期条款,是为防止已患有疾病的被保险人投保,健康保险保单常规定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给付责任。这
一段时间就是观察期,一般为半年。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或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等待期或观察期结束后,健康保险保单才正式生效
(三)比例给付条款
比例给付条款又称共保条款。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的方法。比例给付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给付,也可以按累进比例给付。这样,既
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被保险人对于医疗费用的控制。
(四)给付限额条款
即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规定一个最高限额,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以此控制医疗费用的总支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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