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保险经营概述 一、保险经营行为的特征 (一)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二)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三)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四)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二、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保险经营原则是指保险企业从事保险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由于保险商品除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特性。因此在经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的过程中,既要遵循一般企业经营的基本原则,又要遵循保险业经营的特殊原则。即风险大量原则、风险选择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 1.概念: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 2.原因: (1)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过程。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 (2)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况更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3)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 3.意义;遵守风险大量原则,保险人应积极组合拓展保险业务队伍,在维持和巩固原有业务的同时,不断发展新客户,扩大承保数量,拓宽承保领域,实现保险业务的规模经营。 (二)风险选择原则 1.概念:是指保险人不仅需要承保大量的可保风险和标的,还需对所承保的风险加以主动的选择,使集中于保险保障之下的风险单位不断趋于质均划一。通过承保质量的提高,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2.方式 (1)尽量选择同质风险,实现风险的平均分散; (2)淘汰超过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 3.种类 (1)事先风险选择。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包括对人的选择和对物的选择。 (2)事后风险选择。事后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后发现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物的风险超过核保标准,而对保险合同做出淘汰性选择。 包括保险合同期满后不续保、按保险合同规定事项予以注销合同、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终止承保、解除合同三种淘汰性方式。 (三)风险分散原则 1.概念:风险分散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 2.种类: (1)核保时的风险分散 核保时的风险的分散主要表现在对风险的控制。即保险人对将承保的风险 适当加以控制,目的是为了减少被保险人对保险的依赖性,同时防止因保险而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主要方法是控制保险金额(保险人在核保时对保险标的要合理划分危险单位,按照每个危险单位的最大可能损失确定保险金额);规定免赔额(率)(对一些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规定一个额度或比率,由被保险人自负,保险人对该额度或比率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实行比例承保(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实际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承保金额,而不是全额承保)。 (2)承保后的风险分散。 承保后的风险分散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为主要手段。保险人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等手段使风险空间上得以分散,同时又以提存各种准备金制度,使风险在时间上得以分散。 第二节 保险费率 一、保险费率概述 (一)保险费。财产保险的保险费是投保人按一定保险条件,为取得保险人的保障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因素。 (二)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即保险价格,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通常用千分数表示。 二、制订保险费率的原则 (一)保证保障的原则。指所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支付保险金的赔付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的预期利润,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二)公平合理的原则。指一方面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支付相对称;另一方面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 (三)稳定灵活的原则。指保险费率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保证保险人的信誉;同时也要随着风险、保险责任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四)促进防损的原则。指保险费率的制定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通过根据防灾工作优劣适用不同费率可以督促被保险人改进防灾工作。 三、制订保险费率的一般数学原理 (一)保额损失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的赔偿率,即赔偿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保额损失率=赔偿金额/保险金额X100% 。决定保额损失率的因素有 1.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 2.保险事故的损毁率; 3.保险标的的损毁程度; 4.受灾保险标的的平均保险金额与全部保险标的的平均保险金额的比率。 (二)稳定系数。是指均方差与平均保额损失率之比。它衡量期望值与实际结果的密切程度。稳定系数愈低,保险经营稳定性愈高,反之稳定系数愈高,则保险经营稳定性愈低。一般为10%-20%较为合适。 (三)纯费率,是指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纯费率=保额损失率+(-)均方差 四、保险费率的构成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保险价格。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有价标的,财产保险价格的构成就是保险成本+利润+税金 (一)保险成本 财产保险的成本是保险赔付金额和支付的各项经营费用。保险支付金额是指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中对因招致保险风险而损毁、灭失的标的给予经济赔偿的货币量;支付的各项经营费用就是在保险经营中,在流通领域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价值量。 保险成本是为了制订保险价格时寻求的一个平均值。这个平均值就是每百元保险金额的成本额,通常以保险成本率表示,它是确定保险费率的基础,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计算公式为 保险成本率=保险纯费率X(1+附加费率) (二)保险平均利润 保险公司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既要事先估计到保险经营的结果,又要考虑保险业务经营开支,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生产部门创造的剩余产品中分得一定份额,合理取得社会平均利润,这部分平均利润除了留作企业专用基金外,也是一切非生产部门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主要来源。 计算公式 保险平均利润=保险预付总资本X平均利润率 保险成本利润率=保险平均利润总额/保险成本总额 X 100% (三)保险税金 税金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向纳税人收取的财政收入。保险费率中的税金是指保险企业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是含在价格内的税。 营业税额=保险费收入总额 X 营业税率 毛保险费率计算 根据对财产保险费率的分析,依据构成财产保险费率各要素的特点,财产保险毛费率的计算公式是 保险毛费率= { 保额损失率X (1+稳定系数)X (1+附加费率)X (1+保险成本利润率)} / (1 — 营业税率 ) 第三节 保险准备金 一、资本金和保证金 (一)资本金 资本金是保险企业创办初期发起人筹措的作为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一定现金资本的准备金。资本金的来源因公司形式不同而异。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财政拨付,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股份筹资形式。 (二)保证金 保证金是国家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依法要求保险人将其现金资本的20% 存入指定银行的资金。未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不得提用。 二、非寿险准备金 非寿险准备金,包括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短期保险的准备金。根据保险经营的特点,非寿险准备金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复赔款,而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村的准备金。它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时期一次计算提取。提取的计算办法有年度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月平均估算法等。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又称赔款准备金。是指按会计年度决算期以前发生的赔案应付的赔款、估算提取的准备金。计算方法有逐案估算法和平均估算法。 (三)总准备金。 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了应付周期较长的巨额风险而建立的准备金。总准备金是用于满足风险损失超过预期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是构成保险偿付能力的具有决定性因素的资金。其来源是按照会计年度在交纳各项税款并扣除规定的提留后全部赢余留存作为总准备金。 第四节 保险资金的运用 一、保险资金运用概述 (一)概念。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企业在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将积聚的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部分,用于融资或投资,使资金增值的活动。 (二)目的。为经济建设直接提供资金,同时增强保险企业经营的活力,扩大保险承保和偿付能力,降低保险费率,以更好地服务于被保险人。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必要性 (一)保险资金运用最根本的原因是由资金(资本)本身属性决定。 资本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增值。保险企业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加以运用,以增加利润,这是资本自身的内在要求。 (二)保险资金运用是由保险业务自身性质决定。 保险基金由于未来的补偿和给付,是货币形态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着通货膨胀问题。如果保险基金不能正常运用,不仅无法取得收益,连保值都难保证,势必影响保险人经济补偿职能的实施。 (三)保险资金运用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往往出现承保能力过剩,承保利润下降。保险人转向注重从保险资金运用中取得收益,争取投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果,使保险人获得了平均利润,而被保险人也以低费率形式享受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一)安全性。安全性原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因为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对全体被保险人的负债。从数量上看,保险基金总量应与未来损失赔偿和保险给付的总量一致,若不能安全返还,必将影响保险企业的经济补偿能力。为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保险人一定要做好投资预测,选择安全性较高的投资项目,以小额、短期、形式多样化来分散风险,增加投资的安全性。 (二)收益性。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盈利能给保险人带来企业效益,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中选择高效益的投资项目,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力求实现收益最大化。 (三)流动性。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功能,保险事故的发生又具有随机性特点,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便随时满足保险赔偿和给付的需要。保险人应根据不同业务对资金运用流动性的不同要求,选择恰当的投资项目。 以上三原则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其中收益性是主要目的,而安全性、流动性是资金运用盈利的基础。稳健的资金运用,应该首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努力追求资金运用的收益性。 四、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 (一)债券。债券是国家或企业信用的一种形式。按发行者不同分为公债和公司债。保险企业可针对不同业务的特点,投资于长期债券和短期债券。 (二)股票。股票一般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优先股同时具有债券和普通股的特点,有固定的收益率,风险比普通股小,较适合保险投资。 (三)不动产。不动产投资在各国保险业中非常普遍。优点是便于对资产项目进行管理和控制,且盈利性和安全性较好,但流动性差,故各国保险法对其严加限制。 (四)贷款。保险人发放的贷款一般为抵押放款,即以不动产、有价证券或寿险保单为抵押的放款,安全性较好。 各国对资金运用的管理都比较严格,我国《保险法》对此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五、可运用保险资金的构成 (一)构成。保险企业可用来投资的资金有 1.资本金 2.各种准备金 3.其他资金 (二)运用。 1.由于保险资金的时间差和数量差,资本金和非寿险总准备金,以及寿险责任准备金一般可运用于长期投资。 2.非寿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常收入的保险费和其他收入,一般可用于短期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