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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2021-05-28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科学性,防范慈善财产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审慎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第三条  投资资金限于基金会可自主支配的非限定性资产,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形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两种,具体形式如下: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理财、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资金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在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保险资管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资。
第五条  在未配备专业投资团队前,除进行银行存款外,基金会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委托投资。未经理事会同意,一般不开展直接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银行存款除外)等投资行为,也不直接从事未上市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时,应向被委托的金融机构出具投资指引或者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委托期限、投资原则、投资方向等。
第七条  委托投资指引或投资协议应强调投资的合法、合规、安全、审慎的原则,未来若在指引中放开金融产品的投资,则投资品种应重点以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为主,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兼顾流动性和收益性。如果再进一步允许被委托金融机构开展权益类金融产品投资,应设置止损条款。
第八条  在委托投资时,基金会应向被委托金融机构明确投资需遵循的原则,并对具体投资品种审慎选择。
(一)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二)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九条  基金会每年应根据投资情况,研究确定委托投资或直接投资活动终止或继续的决定,并在基金会工作中明确。
第十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
(九)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会的委托投资方案或直接投资中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第十二条  在开展投资行为时,基金会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十四条  投资到期应及时收回本金和收益,并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在参与、决策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时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致使基金会发生投资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和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的应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执行、管理等各个环节资料应当完整并建立专项档案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七条  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