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部治理,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基金会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指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组织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五条 关联自然人包括基金会的理事、监事、专项基金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等。
关联法人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被投资方以及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关联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二)关联方向基金会提供需要支付报酬的劳务;
(三)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公益捐赠或资助;
(四)基金会接受关联方的捐赠;
(五)与关联方前述授权许可协议;
(六)委托关联方投资或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七)与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或交易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按照劳动合同向其发放薪酬福利、正常履职报销费用等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八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应按照《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理事会审议与利益关联方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有利益关系的理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理事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基金会应当自重要关联方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重要关联方信息情况。
重要关联方,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理事会审议过程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二条 关联方与基金会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赔偿相关损失;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